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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列入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3 15:37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1)家属主动申报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

(2)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

(3)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

(4)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

(5)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

(6)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

(7)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

(8)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

(9)经所在管理单位或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

(10)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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