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3-0093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3-04-27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海域和时间

1.休渔海域: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2.休渔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其它说明

1.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2.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3.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4.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5.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6.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7.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8.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相应废止。

二、实施步骤

2023年我县海洋伏季休渔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巩固成果阶段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

主要是落实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16日)

主要是加强休渔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防止休渔对象渔船违规作业,做好休渔港口安全管理、渔民技能培训、修船补网等服务指导工作,引导渔民就地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保证今年休渔有序、稳妥进行。

(三)巩固成果阶段(9月17日至10月10日)

休渔结束后,继续贯彻落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相关规定,从严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预防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休渔成果。

三、目标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应休尽休”的要求,认真组织伏季休渔工作。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除钓具外的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六)海洋捕捞船的所有证件交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集中保管。

四、工作要求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伏休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和油库、冰厂、市场的间接监控,做到立体监管、严防死守。

(一)严格执行首报制度。在伏休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渔港进行清理整顿,留出航道、留出泊位,确保每艘休渔渔船都有合适的位置停泊。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停泊的港口、码头,以便群众监督。

(二)加强重点对象管控。休渔期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抓好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休渔渔船的伏休管理工作。一是重点整治“三类”渔船。结合全省“三类渔船”“三清零”整治行动,联合中国海警、公安海防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全面整治“三无”渔船。二是严厉打击“绝户网” 等违法违规渔具。加大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实际作业与捕捞许可不符渔船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没收违禁渔具。三是加强海上收鲜船和养殖船的监督。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其出海捕捞或收购违规渔船渔获物;禁止在休渔期间为休渔渔船提供加水、加油、带冻和储藏等服务。四是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特殊任务渔船的监管。经批准开展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其出航、停泊及渔获物的卸载、销售等都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切实掌握异地休渔渔船基本情况,严格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录入“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软件”。六是建立休渔台账制度。具体包括休渔管理方案、休渔管理领导小组、休渔渔船名册(包括在本地休渔和在异地休渔)、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或泊位表)、休渔责任状、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确认函、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休渔违规处理记录表等内容。

(三)加强港口动态监管。一是驻点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沿海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二是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三是利用设施监控。充分利用“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督,掌握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开展明察暗访。利用群众举报和组织明察暗访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遏制可能引发大规模违规的苗头。

(四)加大海上查处力度。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水上巡查制度,组织执法船艇,结合海监岸线巡查和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要加强休渔海域的执法力度。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省联合海上执法巡航任务书要求,积极组织巡航,加强与毗邻渔政渔港机构的合作,重点打击北方渔船利用开捕时间不同违法南下生产的行为。二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要按照省、市组织的区域性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中国渔政32535号、32536号执法船要重点查处使用禁用渔具和违反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收购非法渔获物、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安全设施配套不齐、船员持证不齐、不按要求使用船载信息系统终端、使用电脉冲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拖虾作业休渔期间,要加强港口检查,从源头上制止电脉冲捕捞等禁用渔具的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视其情节轻重上报省、市取消其当年渔船燃油补贴。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休渔大局稳定。四是伏季休渔与渔业安全生产相结合。做好休渔期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汛等涉及“四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靠前对伏休情况进行日常性督查,要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推进措施

我县伏季休渔船数量虽然不多,但时间节点多且分布广,监管任务繁重。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涉渔镇(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响水县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伏季休渔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名单附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强化公安海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海警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伏休组织体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管理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各涉渔镇(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伏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深入渔港、渔村、渔船、渔户,广泛宣传伏休制度,使渔业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注重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要提前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的作用,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分别为:86880306。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船员专业训练、渔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渔民技能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 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把伏休渔船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辖区渔船的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伏休时期的检验工作,并组织所属渔船检验人员,采取“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检验工作措施,合理安排检验。

(三)推进渔具清理整治工作。县渔政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利用伏季休渔渔船停港备汛的有利时机,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开展渔具清理和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开捕前要突出重点,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不同作业类型组织联合执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渔船不予出海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伏休期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发生违规生产的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附件:响水县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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