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综合应急预案专家组评审意见
1.总则
2.事故风险描述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预防和预警
5.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9.奖惩规定
10.附则
11.联系方式
12. 附录
附件一: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二:反走私应急预案
附件三:反偷渡应急预案
附件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六: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七: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八: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十一:反恐应急预案
附件十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十三:口岸供用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十四:响水县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综合应急预案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评审意见清单
序号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 全面梳理编制依据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文件,核实版本信息。 |
2 |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准确描述事故分级,并用表格形式展现。 |
3 | 文件中出现的部门,统一名称。 |
4 | 应急预案中增加事后评估的内容。 |
5 | 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
6 | 海关所需物资保障部分,要和响水县人民政府明确保障内容。 |
7 | 水污染的分类里,根据响水港区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删除水源地,增加对珍禽保护区的影响因素。 |
8 | 响水港区没有油船靠泊,在预案中需要删除相关内容。 |
9 | 在应急物资中应增加溢油污染处置物资。 |
10 | 应急指挥体系中,对于各部门的职责再确认一下,明确成员单位的详细职责。 |
11 | 在预案中确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制定相应的职责,明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址。 |
12 | 每个专项预案后的应急联系方式根据预案中涉及的职能部门调整。 |
13 |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分级,逐级报告的时间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响水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调整。 |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以下简称“口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促进口岸安全生产。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响水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3、有效预防,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平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整合应急保障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立一批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队伍。重视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及应急处置的软科学研究和硬件建设,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4、依法规范,系统联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际卫生条例》、《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范围内发生的对口岸内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口岸瘫痪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2.事故风险描述
2.1响水港区概况
盐城港响水港区总体规划于2010年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2016年对响水港区功能区布局进行了优化,总体布置方案进行了完善,并获得批复。总规模14.74平方公里,可建泊位79个,形成岸线13120米,总通过能力5950万吨,主要分为大桥作业区、双港作业区、大湾作业区、陈家港作业区、小蟒牛作业区等。目前,盐城港集团小蟒牛作业区已建成通用码头二期工程2个5万吨级泊位(4#、5#泊位)、公用重件码头1个2万吨级泊位(6#泊位)。港区配套总建筑面积约81000平方米口岸大厦联检办公楼(包括海关、海事和边检办公、业务和生活用房),总面积约7857平方米的物流交易中心联检大楼(包括海关、海事和边检办公用房)与码头查验设施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已建成2个2万吨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362万吨,于2014年6月临时开放。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已建成1个2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和1个2000吨级大件驳船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320万吨,于2012年9月试运行。
其他配套服务设施有:前置拦截作业区(喷淋控制室、核辐射探测区)、查验作业区(初筛实验室、制样间)、检疫处理区(熏蒸库、施药间、器械存放间、焚烧热处理设备)、人员查验用房(海关查验区、卫检区、医学排查室、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负压隔离室、应急物资储备间)、“三区两通道”、临时隔离点、集中隔离点、通用查验场地、扣留场地、内贸堆场和外贸堆场;查验平台和人员通道;口岸限定区域封闭设施(隔离围网、报警装置、智能卡口、标识标牌、视频监控等);监控及信息化。
盐城港响水港区中心港区口岸现状图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序号 | 风险因素 | 风险分类 | 风险 系数 | 影响 程度 | 风险等级 |
1 | 海上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海上突发公共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海上作业期间,作业海面因遇突发性灾害气候、潮汐而遇险。 | |||||
汛期或台风季节施工作业面受损。 | |||||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损等。 | |||||
其他海上交通安全事故。 | |||||
2 | 发生与响水港区口岸缉私执法有因果关系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 | 走私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恐怖袭击。 | |||||
缉私办案中发现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所涉及的敏感物项和相关技术、常规武器弹药、核原料、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 | |||||
在缉私执法工作中,遇到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群体性哄抢私货。 | |||||
在缉私工作中发生缉私执法人员或被执法人重伤或死亡。 | |||||
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重大交通事故、海上航行事故。 | |||||
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 | |||||
发生缉私船艇、车辆被盗、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 | |||||
3 | 不法分子闯关、偷渡。 | 偷渡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4 |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纸张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火灾事故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溶物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甲醇、沥青、石蜡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锂、钠、镁、钛、铝镁合金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5 | 引发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造成人体伤害。 |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人体伤害。 | |||||
重大食物中毒造成人体伤害。 |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引发的公共卫生事故造成人体伤害。 | |||||
6 | 针对口岸重点要害部位的恐怖袭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持械持枪抢劫人质、劫持船舶、爆炸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各种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带有明显政治色彩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扰乱口岸生产经营活动的罢工、罢运、集会游行、上访;封堵口岸运输道路、卡口、办公场所、重要设施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严重扰乱口岸、码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流氓滋扰、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群体性械斗等危害口岸治安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严重破坏口岸基础设施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其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7 | 由于地震、爆炸、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码头上部结构沉降、倾斜、回填土沉降或挤出、码头前沿变形较大甚至破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突发事件 | 中等 | 较高 | 高 |
由于船舶碰撞、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因素,造成码头结构主体损坏、上部结构滑移或倾斜、船只沉没等,导致口岸作业瘫痪。 | |||||
由于船舶碰撞、失火、沉没等重大事故,导致航道通航中断。 | |||||
由于风暴、海啸等不可预见灾害造成口岸设施重大海损事故和异常损坏事故,导致口岸设施发生严重变形。 | |||||
由于日常检查管理不当,口岸设施存在变形未及时发现。 | |||||
长期受波浪力等作用,混凝土结构损坏或掏空,造成码头前沿沉降。 | |||||
码头上置荷载、装卸作业长期超负荷运行,引起码头前沿沉降破损。 | |||||
8 | 油船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溢漏、碰撞及搁浅等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与财产损失。 |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 高 | 中等 | 高 |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 | |||||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 | |||||
船舶生活垃圾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 | |||||
货物装卸和堆放有毒粉尘漏撒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 | |||||
港内船舶和港区炉窑废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人体伤害。 | |||||
船舶、港口机械、运输车辆及吸粮机装卸噪声影响造成人体伤害。 | |||||
9 | 身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 | 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 | 中等 | 中等 | 中 |
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 |||||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 |||||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 |||||
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 |||||
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装卸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与港口生产有关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 |||||
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 | |||||
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 | |||||
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 | |||||
坍塌:指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货物发生的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
爆炸:如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体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 |||||
其他伤害:除以上事故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造成人员伤亡。 | |||||
10 | 货物接卸过程中因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造成人体伤害。 | 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 | 较低 | 中 | 低 |
储运过程中因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造成人体伤害。 | |||||
辅助生产过程中因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造成人体伤害。 | |||||
11 | 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恐怖袭击突发事件 | 低 | 较高 | 中 |
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劫持轮船、火车、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12 | 锅炉因缺水、安全附件失灵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锅炉爆炸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 | 中等 | 中等 | 中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因安全附件失灵、操作失误等导致爆炸、着火、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起重机械因大风、超载、安全装置失灵等导致倾翻、倒塌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电梯轿厢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电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场内机动车辆因操作或设备原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 |||||
13 | 供电系统发生单相接地、设备异常、保护发出预警信号等,短期内不进行处理,会诱发停电事故。 | 口岸供用电突发事件 | 低 | 中等 | 低 |
10(6)kV变电所全停电,预计停电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停电事故。 | |||||
10(6)kV变电所全停电,预计停电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停电事故。 | |||||
66kV变电所全停电,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的事故。 | |||||
14 | 外籍船舶上的工作人员。 | 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 | 较高 | 中等 | 较高 |
外籍船舶上的货物。 |
2.3应急预案体系
通过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响水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口岸行业特点,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包括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反走私应急预案、反偷渡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反恐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口岸供用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水县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等14个专项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应急指挥部
1、应急指挥部在中国共产党盐城市委员会、盐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响水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盐城港响水港区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成员单位由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交通运输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盐城市响水工业经济区管委会、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综合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履行相应应急响应责任。
响水县人民政府。响水县人民政府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根据突发情况的类型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负责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查缉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负责所辖区海(水)域的大风、浓雾等的预警防范和船舶、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海(水)上交通安全组织;为海(水)上安全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响水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信息公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部门间应急响应的统筹协调和信息汇总,及时下达预警信息公告和传播指令。协调组织跨县、跨部门的应对工作。
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响水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边检、海关、出入境等部门对动植物疫病防治进行组织、指导工作。
响水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响水县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应急管理所需经费;统计财产损失金额,办理保险理赔,保证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所需资金。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联检单位,协助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联检单位落实防控物资保障。
响水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所在区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疏导,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抢险、物资调运;组织沿海港口陆域及相关公共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对工作。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响水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负责事发地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置和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响水县人民医院。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负责应急所需的通信线路保障和影响通信线路、设施的应对工作。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所需的电力保障和影响供电设施的应对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响水县分管副县长任主任,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指定。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组织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事件及其变化信息,具体协调处理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及时总结和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联络员及其职责
(1)联络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联络员职责
执行有关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应急工作的行动建议,组织协调本单位关于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的应急工作;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要求,承办本单位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参加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培训等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应急工作的状况;同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办理进入应急状态的指令,及时反馈本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情况;承办应急指挥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应急方面的其他工作。联络员信息有变更时,联络员单位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现场指挥组
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按照应急处置工作部署,明确派赴现场工作组的组成部门、人员及工作职责,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3专家咨询组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在盐城市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相关的专家形成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的建议和技术支持。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4.预防和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完善由各级各类监测机构组成的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组在应急过程中要迅速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响水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预警及先期处置
4.2.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4.2.2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经审批后,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经过研判,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迅速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级别进行响应;预见到较大突发事件,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
4.2.3预警预防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4调整、解除预警
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2.5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监测预警信息。以有线或无线通信网络、电子政务网或应急指挥专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应急指挥部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5.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指挥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级别确定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应急指挥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在限定时间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发生一般(IV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IV级响应、承担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发生较大(III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信息后,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汇报,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相应响应,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信息后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相应响应,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江苏省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事件,必要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应对。
5.2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利用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网络,及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从常规数据库中筛选出与本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提供给各专项现场指挥组,并传递到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现场指挥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现场指挥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现场指挥组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应急指挥部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省、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
3、突发公共事件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需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县外办或县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5.3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专项预案,专项现场指挥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关、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相关单位在指挥长的指挥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长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4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5.4.1应急报告
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突发事件的时间、现场位置、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及发展态势;
2、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辐射、泄露等潜在危险;
4、先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先期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生或开展的救援活动、现场组织处置人员联系方式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潮汛、能见度等自然状况。
5.4.2处置措施
根据各专项预案,事发单位和各现场指挥组必须严格执行专项预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综合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反走私应急预案、反偷渡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反恐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口岸供用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水县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等14个专项应急预案。
凡是突发事件没有对应的专项预案和处置措施的,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迅速确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口岸现场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派出的现场指挥人员,拥有紧急事态处决权。
5.4.3扩大应急
1、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III级以上事故时,仅依靠口岸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由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援。
2、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组织所有参加应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在上级政府应急队伍到达后,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组可根据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各方力量救治伤病员、组织各口岸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等。
5.6新闻报道
明确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程序以及通报原则。
1、新闻发言人
a.对外新闻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b.现场对外新闻发布由现场指挥组指定人员担任。
2、新闻发布原则
在新闻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3、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
5.7舆情管控指导
明确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和公安局(网安大队)等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工作。
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舆情处置预案,决定介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
2、 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请应急指挥部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
3、 加强引导,第一时间处理。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掌握的情况,联席相关部门、单位会商研判,果断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负面舆情传播。
5.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响水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恢复重建
1、响水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恢复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必要时,提请盐城市人民政府提供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盐城海关、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消杀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响水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响水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以便向社会公布。
6.3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国家、江苏省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响水县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或由盐城市人民政府指派相关单位牵头会同响水县人民政府进行联合调查评估,准确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6.4社会救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响水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为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疏散的群众提供临时场所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发放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司法救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向特定人群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3、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民政、财政、审计等单位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7.保障措施
7.1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单位根据自身应急处置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和物资,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保障抢险救援需要。
应急物资明细见附录。
7.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队伍由综合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海域应急处置队伍、工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辅助应急处置队伍和各单位的应急处置队伍组成。各应急队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应急指挥部成立港区口岸综合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接受响水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海域应急处置队伍以连云港海事局、轮驳公司、响水生态环境局为主体应急队伍。
3、工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以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为主体应急队伍。
4、辅助应急处置队伍:响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是负责治安和交通管制的应急队伍,各通信公司是负责口岸通信保障的应急队伍,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是负责口岸电力保障供应的应急队伍,响水县人民医院是负责医疗救治的应急队伍。
7.3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响水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各口岸企业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4交通运输保障
1、由响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各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方案。
2、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证应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通畅,严禁与应急处置无关的车辆和人员进出。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的通信联络网络,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应急处置通信。
2、通信公司要对重要的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加强管护和抢修,确保通信系统畅通。
7.6医疗卫生保障
1、响水县人民医院负责应急处置中的伤员急救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响水县人民医院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伤员送至就近的卫生院或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3、响水县人民医院应和响水县各专科医院建立应急联系,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7.7资金保障
响水县财政局做好应急管理费用储备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应明确应急资源、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渠道并落实资金计划,加强现场费用的监督与管理。
7.8其他保障
聘请专家,建立盐城港响水港区应急处置专家库,加大应急技术培训的研发力度,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港区重特大事故技术平台。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对应急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应急指挥部应当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要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等程序及要求。
3、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根据应急预案演练目的、形式、规模的不同,应急演练方案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单位之间的互相支援、配合及协调;
(2)生产系统运行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应对;
(3)通讯和报警讯号联络、报警与接警;
(4)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的防护指导;
(5)人员急救、扑救火灾以及堵漏清污等操作;
(6)危险区域警戒、人员疏散;
(7)演练资料、表格的记录和汇总;
(8)预案和实际运作中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和整改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4、演练评估
应急指挥部制定严格的应急培训、演练制度。定期培训、演练,按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开展综合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演练工作,按期组织联络员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联络员熟悉应急预案的流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底之前,要对本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盐城海关、连云港海事局、盐城边检。
9.奖惩规定
9.1奖励
对在重大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重大事件应急任务;
2、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大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9.2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照规定制订各类重大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处置义务的;
(2)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3)对重大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有对重大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10.附则
10.1制定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响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各专项预案与江苏省对应的应急预案相呼应。本预案发布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单位,下发给响水县有关部门。本预案由响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2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如遇法规标准更新、预案演练后总结评审认为有不妥处可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10.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联系方式
11.1响水港区应急指挥部人员联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务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1 | 响水县人民政府 | 县长 | 陆文忠 | 0515-69816188 | |
2 | 响水县人民政府 | 副县长 | 田大波 | 18861900008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 | 监管科科长 | 周军 | 0515-69007633 | 15061190066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 船舶监督处 | 汤智昕 | 0518-82310274 | 1775185363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边检处副处长 | 徐迎东 | 0515-68855688 | 18851482266 |
6 | 响水县委宣传部 | 副部长 | 龚建光 | 0515-69800582 | 15189224966 |
7 |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党组书记、主任 | 陈鸣胜 | 0515-69800510 | 13901413128 |
8 |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张炳才 | 0515-86782098 | 18862095999 |
9 | 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吴华明 | 0515-69800601 | 13805119010 |
10 | 响水县气象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刘素成 | 0515-86681121 | 13815508121 |
11 |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李正海 | 0515-86873147 | 13851107809 |
12 |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罗玉刚 | 0515-86882028 | 13814360399 |
13 | 响水县民政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颜如曜 | 0515-87061889 | 13962002488 |
14 | 响水县财政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沈华栋 | 0515-86881699 | 13805119865 |
15 |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 | 党组书记、局长 | 王成连 | 0515-69800551 | 15862011766 |
16 | 响水县公安局 | 副局长 | 陈宏 | 0515-89665008 | 13851108110 |
17 |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顾继高 | 0515-89606668 | 13851101866 |
18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李勇 | 0515-86871618 | 18951555232 |
19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陈兆宝 | 0515-89660001 | 18361106688 |
20 | 响水县水务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高庆林 | 0515-86875198 | 13901413708 |
21 |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党委书记、主任 | 高兆军 | 0515-86873081 | 13851190050 |
22 |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一级指挥员 | 金志成 | 0515-86783005 | 18761221055 |
23 | 响水县人民医院 | 党委书记 | 周道新 | 0515-86882847 | 13770196759 |
24 | 盐城市响水工业经济区管委会 |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 张永鹏 | 0515-86789006 | 13814365333 |
25 |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 | 党委书记、总经理 | 陈远林 | 0515-86880228 | 18921884466 |
26 |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 | 总经理 | 陈佳 | 0515-69963456 | 18861970101 |
27 |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 | 总经理 | 戴加海 | 0515-87066175 | 15651557271 |
28 |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 | 总经理 | 张庆富 | 0515-68181211 | 13851062772 |
29 |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顾朋喜 | 13685208033 | |
30 |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顾政勇 | 13815509007 | |
31 | 响水宏海码头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李雄傲 | 18912598899 |
11.2盐城市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 0515-86664604 |
2 |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 12369 |
3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315 |
4 | 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5 |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515-88335115 |
6 | 盐城市政法委 | 0515-88364946 |
7 | 盐城市民政局 | 0515-86660423 |
8 | 盐城市公安局 | 0515-83220066 |
9 | 盐城市财政局 | 0515-8050125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 0518-82310309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 | 0515-69977607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0515-68855688 |
12. 附录
12.1应急物资明细
序号 | 物资名称(型号) | 数量 | 存放地点 | 联系电话 |
1 | 医用防护服 | 55335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2 | 2个桌子+2把椅子(zjzz) | 8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3 | 可充电电筒(神火S5) | 20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4 | 便携式红外体温监测仪(H10) | 83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5 | 红外电子耳温计(TH889S) | 58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6 | 水银体温计(YUWELL) | 393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7 | 各类废弃物收集、消毒容器(supercloud) | 99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8 | 背负电动喷雾器(bluesail) | 174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9 | 急救器材(N95) | 103218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10 | 移动泛光灯 | 2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11 | 救生衣 | 30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12 | 发电机(5kw 汽油) | 11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13 | 防尘口罩 | 1515980 | 响水县小尖粮库 | 15151010229 |
14 | 一次性防护服 | 5箱 | 响水县公安局 | 18021818660 |
15 | 军用救援帐篷 | 5顶 | 响水县公安局车管所 | 18021818660 |
16 | 正压空气呼吸器 | 4 | 响水县供电公司陈港变电所 | 13905119528 |
17 | 移动泛光灯 | 1 | 响水县供电公司东园变电所 | 13905119528 |
18 | 红外测温仪 | 2 | 响水县供电公司小尖变电所 | 13905119528 |
19 | 发电机 | 2 |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 | 18451352295 |
20 | 应急发电车 | 1 |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 | 18451352295 |
21 | 应急强光手电 | 2 | 响水县供电公司东园变电所 | 13905119528 |
22 | 铁锹 | 5 | 响水县供电公司东园变电所 | 13905119528 |
23 | 抽水泵 | 1 | 响水县供电公司东园变电所 | 13905119528 |
24 | 沙袋 | 10 | 响水县供电公司东园变电所 | 13905119528 |
25 | 担架 | 1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26 | 证件读卡器 | 1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27 | 救生衣 | 20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28 | 红外测温仪 | 1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29 | 军用行军包 | 20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30 | 卫星电话 | 2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31 | 铁锹 | 20 | 响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 0515-86880306 |
32 | 个人防护用品 | 50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3 | 电子气象仪 | 1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4 | 消毒柜 | 1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5 | 发电机 | 1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6 | 应急发电车 | 1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7 | 应急强光手电 | 2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8 | 防尘口罩 | 13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39 | 铁锹 | 3 | 响水县气象局 | 0515-86862240 |
40 | 生物安全采送样箱 | 25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1 | 紫外线消毒灯 | 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2 | 离心机 | 8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3 | 心电图机 | 2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4 | 电子血压计 | 10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5 | 捕虫网、器,电动吸蚊器,鼠迹探测器 | 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6 | 标志牌 | 20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7 | 背负电动喷雾器 | 4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8 | 高压清洁机 | 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49 | 普通冰箱 | 3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0 | -20°冰柜 | 7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1 | 高压灭菌锅 | 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2 | 生物安全柜 | 4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3 | 显微镜 | 8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4 | 全自动酶标仪 | 2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5 | 全自动血球分析仪 | 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6 | 离心机 | 8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7 | 恒温水浴箱 | 3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8 | 恒温培养箱 | 2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59 | PCR系统 | 2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60 | 移液器 | 3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61 | UPS电源 | 3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62 | B级化学防护服 | 6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63 | 红外测温仪 | 4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64 | 军用行军包 | 11 | 响水县疾控中心 | 17715908996 |
备注:响水港区内所有单位的各类应急设备、物资将服从响水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调配。
12.2应急信息报送格式文本
序号 | 报告内容 | ||||||
1 | 报告类型 | 事故报告□ 事件报告□ | |||||
2 | 填报时间及方式 | 第一次报告□ 后续报告□ | |||||
第1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3 | 事发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 事发单位名称 | |||||
事发单位地址 | |||||||
事发单位电话 | |||||||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 |||||||
在建项目 | 建设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设计单位名称 | |||||||
监理单位名称 | |||||||
4 | 事故或时间经过 | 发生时间 | |||||
地点(区域) | |||||||
事故(或事件)类型 | |||||||
初判事故等级 | |||||||
简要经过 | |||||||
5 | 损失情况 | 人 身 伤 亡 情 况 | 死亡人数 | ||||
失踪人数 | |||||||
重伤人数 | |||||||
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 |||||||
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 |||||||
6 | 原因及处置恢复情况 | 原因初步判断 | |||||
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或事件的控制或恢复情况等 | |||||||
7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注:
1、事故(或事件)类型: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或事件)、设备事故(或事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初判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
12.3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 |
事件时间 | 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事件描述及危害程度: | |
处置措施: | |
分析研判: | |
有关意见和建议: | |
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2.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突发事件(Emergencies)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危及企业、社会公共安全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2)危险源(Source of risk)
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危害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应急预案(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4)突发事件分级(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指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所确定的事件等级。
(5)预警(Early warning)
指为了高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征兆进行监测、识别、分析与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和强度,并依据预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相应警报,提出相应应急建议的行为。
(6)应急准备(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7)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8)应急处置(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9)恢复(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2.5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一: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响水港区口岸区域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响水港区域内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活动,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响水港区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2、编制依据
(1)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2)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船舶保安规则》。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海域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在响水港区海域外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示或区域搜救协作机制,应急指挥部须参与应急救援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的工作准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强化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对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响水港区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设立海事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港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海事现场指挥组组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具体指挥海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调配,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3)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渡口和库区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
1、信息报告
在发现或接到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除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人员数及伤亡情况、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2、应急响应
按照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重大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组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联络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3、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积极组织自救,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设法保护相邻船舶、设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附近船舶、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予必要的救助。现场指挥组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组织研究制定跟进的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展开应急行动。
3)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按本单位的应急职责,展开应急行动。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组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组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保持与现场指挥组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4)连云港海事局视情况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设置海上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和周边水域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5)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6)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发生人身伤害时,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8)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陆上人员安全时,属地政府做好人员防护或疏散工作。
4、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应急指挥部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区域协作
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1)应急指挥部要与周边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习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应急指挥部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援助请求时,应视情况提供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6、应急响应的终止
达到以下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失踪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经专家评估,遇险失踪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3)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四、善后处理及评估总结
1、善后处理
获救人员由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做好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人员,由县外办、县台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获救人员,由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卫生部门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遇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或遇难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的,由公安机关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获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评估总结
(1)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重大等级以上或典型案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根据程序上报。
(2)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五、应急保障
1、应急培训
(1)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络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搜救知识和工作流程。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人员应接受应急反应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3)各有关单位负责所属应急人员的培训,采取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常规培训方式。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应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分析等。
(5)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应急演练
(1)响水县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搜救演习,提高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2)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年度搜救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3)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4)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加强日常演练,定期进行演习,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六、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二:反走私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响水港区口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规范缉私突发事件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海关缉私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海关缉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运营过程中突然发生的,可能对缉私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走私事件。
4、处置原则
缉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从维护国家利益、法律尊严和海关缉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净化关区执法环境,巩固关区打私工作良好局面的角度出发,坚持“统一领导、反应迅速、依法惩治、协同作战”的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走私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响水港区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设立海关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港口各类走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海关现场指挥组组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缉私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负责响水港区口岸走私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监测、接收和发布;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口岸走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响水港区口岸走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资源的调配,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三、突发事件分类
1、社会政治类事件
(1)发生与响水港区口岸缉私执法有因果关系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2)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恐怖袭击的事件;
(3)缉私办案中发现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所涉及的敏感物项和相关技术、常规武器弹药、核原料、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数量较大,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缉私执法类事件
(1)在缉私执法工作中,遇到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群体性哄抢私货等严重阻扰、妨碍缉私办案的事件;
(2)在缉私工作中发生缉私执法人员或被执法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
3、责任事故类事件
(1)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重大交通事故、海上航行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2)发生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发生缉私船艇、车辆被盗、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四、分级响应
1、突发事件等级
(1)社会政治类
Ⅰ级事件
1)因缉私执法行为导致出现20人以上(含20人)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2)缉私办案中在关区内发现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所涉及的敏感物项和相关技术、常规武器弹药、核原料、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数量较大,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3)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制造爆炸、投毒、纵火或以武装暴力袭击缉私执法人员等恐怖袭击,造成人员伤亡或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严重毁损,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办公的事件。
Ⅱ级事件
1)因缉私执法行为导致出现20人以下的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等事件,并造成较恶劣影响的事件;
2)缉私办案中在辖区内发现走私武器弹药、剧毒危险品等违禁物品,并对国家或者地区公共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3)缉私执法过程中发生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制造爆炸、投毒、纵火或以武装暴力袭击缉私执法人员等恐怖活动,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毁损的事件。
(2)缉私执法类
Ⅰ级事件
缉私执法过程中,遇到武装护私、暴力抗拒缉私、群体性哄抢私货等严重阻扰、妨碍缉私办案的,并导致3人以上的缉私执法人员的重伤或死亡的事件。
Ⅱ级事件
缉私执法过程中,遇到武装护私、暴力抗拒缉私、群体性哄抢私货等严重阻扰、妨碍缉私办案的,并导致缉私执法人员重伤或死亡,且重伤或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事件。
(3)责任事故类
Ⅰ级事件
1)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重大陆上或海上交通事故,并导致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件;
2)缉私船艇执行缉私任务中,出现船艇越界以及沉没、触礁等航行事故的事件;
3)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Ⅱ级事件
1)发生涉及缉私执法人员的重大陆上或海上交通事故,并导致2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件;
2)发生缉私船艇、车辆被盗、武器弹药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
3)缉私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并经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恶劣影响的事件。
2、应急响应
口岸缉私突发事件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Ⅰ级突发事件主要由盐城海关组织协调和安排处置。Ⅱ级突发事件主要由现场指挥组负责处置。
五、情况报告
盐城海关缉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来源、信息形式、信息原则、报告程序、报告形式等应符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
六、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指挥;
2、现场指挥组赶赴现场并通知应急各组集结、待命或立即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
4、必要时组织缉私人员、家属疏散,安排设备物资转移;
5、依据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需要,准备、派发相应物资、设备、装备;
6、追踪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结果,做好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
7、保护突发事件现场物品、重要物资的安全, 收集并保护引起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据、资料。
七、应急保障
1、应急培训
盐城海关定期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培训。
2、应急演练
由盐城海关负责组织响水港区口岸缉私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定期举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及响水港区各港口企业可视情况开展相关突发性事件的日常应急演练,实施前须将演练方案报告盐城海关。
八、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三:反偷渡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及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开展反偷渡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反偷渡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正常出入境管理体制秩序,保障国(边)境的安全稳定,确保“平安沿海”创建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响水港区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沿海”为契机,在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及上级边检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整体联动,结合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的实际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切实维护响水港区口岸的稳定。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有效地处置好响水港区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偷渡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边检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港口各类偷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边检现场指挥组组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在闯关、偷渡案件发生后,根据处置偷渡事件的有关要求,实施处置、堵控、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
(2)搜集掌握并通报各类信息,全面掌握事件的发展情况,指挥协调整体行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负责办理由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搜集犯罪证据、查找线索,做好有关人员的询问、讯问等工作;
(5)保证在处置偷渡案过程中所需装备物资、车辆的供应,保障参战民警的通信畅通,生活供给正常。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
1、应急响应
按照闯关、偷渡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闯关、偷渡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IV 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闯关、偷渡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I级响应
发生重大闯关、偷渡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闯关、偷渡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重大闯关、偷渡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组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2、应急处置
(1)接到有不法分子闯关、偷渡报告时,现场指挥组决定启动预案后,开始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保持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反应,确定是否启动上一级预案;
(2)边检、海关加强现场警戒工作,边检组成抓捕小组实施抓捕行动,立即控制嫌疑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审查,并按程序实施处罚;发现当事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海事局控制现场水域,阻止不法分子从水上接近口岸,防止犯罪分子从水上逃窜,引导船舶疏散;
(4)公安部门在外围布置警戒,严防不法分子逃窜;
(5)海关对被抓捕的不法分子进行疫情检查处置;
(6)港口管理局协调港口企业提高保安等级,应对突发事件;
(7)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四、通讯后勤保障
1、车辆、船艇由现场指挥组统一调度使用;
2、响水县公安局技术人员负责装备的领用和发放,保证参战民警所需装备随取随用。
五、工作要求
1、所有参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指挥组的调度命令行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协同作战;
2、所有参战人员要随时请示报告在执行任务中遇到的情况,确保现场指挥组掌握事件情况;
3、所有参战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六、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口岸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快速、有效的抢险、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口岸员工生命健康和口岸财产安全,维护响水港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2)本预案指导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指导原则
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先人后物;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口岸内部自救与县域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协同应对的原则。
2、总体思路
应急指挥部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器材管理,消除各类消防隐患,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口岸企业在生产作业时,必须坚持强化超前防范,严格过程管理的理念,从思想、制度上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科学、有效、有序施救,同时防止发生施救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尤其是人员伤亡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
三、火灾分类和危害分析
1、火灾事故的主要类型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溶物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甲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锂、钠、镁、钛、铝镁合金火灾等。
2、事故危害分析
事故重点发生的季节:夏秋两个季节,天干气热,同时又是台风季节,雷电较多。
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大量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及社会影响。
事故可能出现的征兆: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
四、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响水港区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设立火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港口各类火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火灾事故现场指挥组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职责
(1)负责口岸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判断事故、事件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应急处置级别。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科学的现场抢救方案;
(3)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事件或灾害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与应急指挥部进行联系,通报相关情况;
(4)负责评估事态发展程度,决定升高或降低警报级别、应急处置级别。并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5)负责协助上级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预防与风险监测
(1)危险源预防
1)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全体员工和相关方人员明确本职工作的防火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生产规程,按“四不放过”原则强化责任追究。
2)开展口岸单位、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口岸单位、员工防火意识,培养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认真开展危险源的分析和预控工作。建立健全危险点的预控措施,实行危险作业预控制度,尤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落实24小时值班和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火灾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2)风险监测
1)风险监测的方法:安全评估、技术监控、火灾报警信息、现场巡视、点检、采用相关仪器(如可燃气体探测仪等)检查等主要手段;风险监测信息收集渠道:上述工作时发现异常现象、缺陷,书面或口头汇报等。
2)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
获得信息的人员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按汇报程序报告应急指挥部。
2、预警发布
(1)预警分级
级别 | 含义 |
Ⅰ级 | 预计将要发生I级火灾突发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
Ⅱ级 | 预计将要发生II级火灾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
Ⅲ级 | 预计将要发生III级火灾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
Ⅳ级 | 预计将要发生IV级火灾突发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展。 |
(2)预警发布
通过会议或授权形式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1)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在会议上发布预警;
2)预警信息包括火灾的类别、燃料物质、火势情况、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是否有人员受困、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可采用多平台发布的形式,尽快把信息传到各成员单位联络员。II级及以上的预警信息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上报。
七、应急响应
1、各应急处置人员要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按照现场指挥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各应急处置人员要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标,全力以赴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3、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抢险、抢救的个人防护用品、医疗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装备、消防设备、施工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检测设备、器材、备料配备齐全。
4、检查确认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联络方式和信号规定明确,应急队伍熟悉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步骤。
5、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集合地点安全可靠,适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物资,并妥善安置。
6、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7、迅速开展应急自救及稳定生产工作。
八、应急处置结束
1、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确认无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时解除应急状态,没发生或不可能发展成符合III级响应级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口岸的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关总署《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口岸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口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超过5例,疫情波及周围的县(市);
(2)口岸发生或发现新的传染病,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并有扩散的趋势;
(3)口岸范围内的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快件被烈性生物病原体、化学毒剂污染,造成10人以上被感染或污染,并有人员死亡的;
(4)口岸发生核和辐射事件,造成轻度放射损伤10人以上,中度放射损伤5人以上,或人员重度放射损伤等情况之一的。口岸地区发生的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中度损伤20人以上,或重度损伤10人以上;
(5)口岸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已经涉及口岸周边地区,并有扩散趋势的;口岸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30例以上,并有人员死亡的;
(6)其他可能造成的特别重大口岸突发事件。
2、重大(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未超过5例,但疫情已波及周围的县(市);
(2)口岸发生临床表现相似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有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传入,尚未扩散;
(3)口岸范围内的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快件被烈性生物病原体、化学毒剂污染,造成4-10人被感染或污染,或出现人员死亡;
(4)通过口岸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核与辐射性物质,造成境内人员死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
(5)口岸发生核和辐射事件,造成轻度放射损伤10人以内,或中度放射损伤不超过5人。口岸发生的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事故损伤,轻度放射损伤30人以上,中度放射损伤5-20人或有重度放射损伤人员;
(6)口岸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30例以上,但无人员死亡或出现15-30例,并有人员死亡的;通过口岸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和生物战剂,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口岸突发事件。
3、较大(Ⅲ级)
(1)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病例在口岸平均一个潜伏期内发病不超过5例,疫情未波及其他地区;
(2)口岸地区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口岸发生核和辐射事件,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或释放,污染环境和物品的,未造成人员污染和伤害。境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生化恐怖袭击事件,波及或传入我国;
(4)口岸范围内的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快件被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污染,造成不超过3人被感染,未有人员死亡;
(5)口岸发生的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事故损伤,轻度放射损伤11-30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不超过5人;
(6)口岸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数超过20人或出现死亡;
(7)通过口岸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化学毒剂、核与辐射性物质,造成境内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8)口岸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15例以上,或出现15例以下,并有人员死亡的;通过口岸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被发现,但尚未造成境内人员感染。
4、一般(Ⅳ级)
(1)口岸查验出隐匿运输、邮寄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化学毒剂、核与辐射性物质,但未造成人员损伤;
(2)口岸范围内的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快件被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化学毒剂、核与辐射性物质污染,但未造成人员感染或污染;
(3)非法携带运输放射源、核材料和核废料等,可能用于在境内制造粗糙核装置的,以及以正常贸易入境的放射性污染货物;口岸发生的自然、意外或人为核与辐射事故损伤,轻度放射损伤10人以内,未有重、中度放射损伤者;
(4)口岸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数不超过20人,未出现人员死亡;
(5)口岸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3-14例,未出现人员死亡。
三、组织体系
1、现场指挥组
应急指挥部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现场指挥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处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事发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职责
(1)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3)负责审核对外发布和上报的事件信息;
(4)根据现场需要,上报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人员到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由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及调查。
2、预警
(1)危险源监控
对来自疫源地的船只进行消毒、发病人员进行隔离、监控;对发生传染病的场所进行消毒、监控。
(2)预报和预测
现场指挥组和各机关职能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突发事件预报信息:
1)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通过政府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3)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4)经风险评估得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预警发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预警程序
(1)接收到上级部门预警信息;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和接诊的响水县人民医院应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
(3)预测将发生IV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并向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上报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报和预测结果,对可能发生的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预警信息。达到III级标准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向其他辖区扩散、传播的,应向当地政府、周边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预警解除
公共卫生事件已消除,传染源或传播途径等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或达到传染病要求的隔离时间。应急指挥部可适时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并将指令信息及时传达至各相关职能部门。
5、信息报告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响水县人民医院。
(2)责任报告人
突发卫生事件单位负责人、响水县人民医院接诊人员。
(3)报告程序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4)报告内容
各部门和单位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措施
(1)现场指挥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现场指挥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隔离、疏散:经批准设定初始隔离区,封闭事故现场,紧急疏散转移隔离区内所有无关人员,实行交通管制;医疗救护:应急处置人员必须穿隔离服迅速进入现场,沿逆风方向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送往指定响水县人民医院救治,组织有可能受到传染的周边人员进行体检;消毒:专业人员指导对患者、现场医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抢险器材、污染场所等进行消毒,严格控制洗消污水排放,防止次生灾害。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3、分级响应
(1)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超出现场指挥组应急处置能力,有扩散趋势时,由应急指挥部依据程序向上汇报,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现场指挥组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指导支持及援助,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听从现场指挥组的安排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组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现场指挥组应立即通知并调动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事态的进展情况,指挥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组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业人员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并提出相关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组提供决策咨询。
5)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基本行动
1)医疗救护与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人员迅速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
2)转移、封存或销毁有关设备、材料、物品。海关和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岸受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进行卫生处理及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化学毒剂的转移、封存、销毁。
3)隔离、留验、检疫。海关关员对可疑病人、传染病病人和接触者或被核与辐射物质污染者进行隔离、留验、检疫,协助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怀疑为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对怀疑为媒介生物导致的传染病,采取紧急卫生处理措施;对核与放射性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核与放射性污染的范围及程度;对相关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加强对所有口岸的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口岸突发事件。
4)口岸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要迅速疏散人群,做好人员登记、隔离、留验和检疫工作,控制现场,维持秩序。
5)口岸上下水、通风设施、中央空调、食品源、水源等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关闭供水、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通知当地公众和有关部门,启用备用设施或提供替代用品。
6)口岸运输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化学毒剂、核与辐射物质的交通工具意外或人为造成泄漏时,要迅速封锁现场,疏散人员,做好接触人员登记、隔离、留验和检疫工作。
(4)新冠疫情快速响应联防联控机制、应急处置方案。
见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工作管理制度中《响水港开放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合作机制及联防联控应急方案》。
(5)扩大应急
1)超过应急指挥部应急能力,仅依靠应急指挥部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由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援。
2)现场指挥组应积极组织所有参加应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并在上级政府应急队伍到达后,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3、后期评估
(1)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重大等级以上或典型案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根据程序上报。
(2)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4、抚恤、补助与补偿
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1、技术保障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参与突发事件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医疗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现场“三查三排一转运”。
(3)培训和演练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包括:单一突发事件演练(重大传染疫情、伤害事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
(4)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响水县人民医院、卫生院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2、物资保障
根据盐城海关提出的计划和储备方案,按照《响水县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完成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和队伍装备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15-89660015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六: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应对各种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恶性刑事案件、涉外事件等突发事件,保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确保口岸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其他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范围内发生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对响水港区口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其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4、应急事件主要类别
(1)针对口岸重点要害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2)持械持枪劫持人质、劫持船舶、爆炸等严重暴力刑事犯罪。
(3)各种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4)“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带有明显政治色彩事件。
(5)扰乱口岸生产经营活动的罢工、罢运、集会游行、上访;封堵口岸运输道路、卡口、办公场所、重要设施的群体性事件。
(6)严重扰乱口岸、码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流氓滋扰、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群体性械斗等危害口岸治安的群体性事件。
(7)严重破坏口岸基础设施事件。
(8)其他事件。
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应对妥当。建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单位积极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信息渠道畅通,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预防和应对措施妥当有效,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又要努力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矛盾,避免事件的发生。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政治性事件、非法聚集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对打砸抢烧杀等暴力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了有效处置各种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恶性刑事案件、涉外事件等突发事件,设立专项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类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负责口岸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分析和核实有关信息,掌握应对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进展情况,并根据其指示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5)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三、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可控性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较重(III)、一般(IV)四个级别。
预警 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 标示 |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
I级 | 特别严重 | 红色 | 指有可能造成连锁性的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 |
II级 | 严重 | 橙色 | 指可能造成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
III级 | 较重 | 黄色 | 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严重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
IV级 | 一般 | 蓝色 | 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
四、应急预防和响应的主要工作
1、应急指挥
全面指挥事件处置工作,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源,化解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现场指挥
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实施具体指挥,包括现场警戒、调查处理、应急处置、维护秩序、疏导疏散等。
3、调查摸底
依据事件性质的不同,进行调查访问,并做好现场勘察、拍照、录像及现场证据收集等工作。查清事件原由,摸清主要参与人员的状况。
4、交通疏导
负责现场交通管制、交通疏导、选定临时停车场等,及时疏导、清理车辆,确保道路畅通。
5、信息管理
负责事件情报信息的搜集、传递、分析、预测、综合和报告。
6、消防安全管理
做好接处警和实战准备,随时听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现场进行防火、灭火工作。
五、预警和预防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形势任务,开展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信息
(1)信息内容
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等。
(2)信息来源
国家各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响水港区口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势和业务进展情况、港区内外人员的动态、秘密情报信息和其他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3)信息监测
响水县公安局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核实工作。
(4)信息报送
信息获得单位在信息确认后,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组和突发事件涉及单位,发出预警;现场指挥组和突发事件涉及单位,立即建立信息联络网络,由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进行信息沟通。
2、预防行动
(1)突发事件涉及单位确认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组织人员开展各项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报告现场指挥组,提出应急需求。
(2)现场指挥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事发单位的应急需求,安排当地警力或增派警力积极配合协助事发单位的各项应对工作,同时依据响水县公安局的应急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预防工作;
2)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的状况和应对情况,听取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对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召开会议,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对有关单位采取的各项预防措施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应对工作。
(3)响水县公安局和事发单位按照现场指挥组的命令,开展各项行动,把工作做细、做好,力争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4)如事态出现扩大趋势,超过应急指挥部的管辖范围,现场指挥组要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依法请求上级政府的支援。应急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开展各项预防工作。
六、应急响应
1、应急报告
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预案启动:事件等级为I级的,由应急指挥部启动;事件等级为II级-IV级的,由现场指挥组启动。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突发事件的时间、现场位置、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及发展态势;
(2)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辐射、泄露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先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先期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生或开展的救援活动、现场组织处置人员联系方式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潮汛、能见度等自然状况;
(6)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情况。
2、应急响应
(1)当确认社会安全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成立临时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协助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救助等部门先期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
(2)现场指挥组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现场指挥组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事项。根据事件等级,调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这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发出请求,由应急指挥部请求上一级政府部门启动相应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组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根据事发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周边地区及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尽量控制局势。在现场陆域及水域要道设立检查站点,依法严格检查过往车辆、船舶和人员,从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线索。
(2)对于涉及恐怖事件,要及时上报,就处置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口岸重点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恐怖分子进行新一轮和连环式恐怖袭击。
(3)现场指挥组对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
七、人员安全保障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组要密切监控险情,做好职工群众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如预测或发现应急人员和职工群众受到突发事件威胁,应当快速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
加强险情的控制,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险情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职工群众,应进行局部疏散。
对需要大规模的疏散,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拟订撤离计划,确定并通知撤离路线、备用路线、交通工具及疏散目的地,告知相关救援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口岸秩序及群众的情绪稳定。
八、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解除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口岸生产已经恢复;
3、现场救援活动(包括火灾、人员搜救、危险爆炸或危险隐患的解除)已经结束;
4、危害已经消除;
5、对口岸周边地区的威胁已经排除;
6、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工作岗位和原居住地。
应急解除由现场指挥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向各部门、单位和上级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七: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进行疏通航道、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迅速组织有效力量控制事态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3、适用范围
(1)航道中断和港口瘫痪事件定义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所属的航道通航中断、码头使用瘫痪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影响相关设施安全的不可预见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2)事件分级
按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工作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应对、反应迅速”的原则,将各级响应责任落实到位,按照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程序把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实战工作有机地结合,使事故预防、治理等各工作落实到日常的应急管理之中,提高科学应对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突发事件的防范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危险性分析
1、由于地震、爆炸、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码头上部结构沉降、倾斜、回填土沉降或挤出、码头前沿变形较大甚至破坏。
2、由于船舶碰撞、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因素,造成码头结构主体损坏、上部结构滑移或倾斜、船只沉没等,导致口岸作业瘫痪。
3、由于船舶碰撞、失火、沉没等重大事故,导致航道通航中断。
4、由于风暴、海啸等不可预见灾害造成口岸设施重大海损事故和异常损坏事故,导致口岸设施发生严重变形。
5、由于日常检查管理不当,口岸设施存在变形未及时发现。如地基固结沉降引起码头回填土沉降、码头上部结构沉降或倾斜、码头面层损坏;长期受波浪力等作用,混凝土结构损坏或掏空,造成码头前沿沉降;码头上置荷载、装卸作业长期超负荷运行,引起码头前沿沉降破损。以上发展型破坏累积变形,最终发生灾害性破坏。
6、航道边坡崩岸、坍塌。
三、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现场指挥组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好响水港区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大型突发事故,将事故的险情和危害降低到最低,应急指挥部设立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大型突发事故应急专项现场指挥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大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与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保持24小时联络,负责监测响水港区海域范围内航道、口岸设施的安全;
(2)事故发生后,了解、汇总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损失情况;
(3)咨询有关专家意见,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提出请求支援项目;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指挥相关单位紧急救助、安置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必要时,请相关单位为遇险人员提供食品;
(7)配合事故分析和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四、预警与预防机制
1、危险源监控
现场指挥组与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码头设施资产管理单位保持全天候联系,发现设施异常情况及公共事件及时上报;对口岸生产泊位水深、码头沉降观测做到每年定期测量;对航道水深保持常态监控;监督相关单位做好监控措施。
对响水港区所属航道与码头实施24小时值班监控。对自然气候原因引起的大风、暴雨、巨浪、大雾、风暴潮、赤潮、海啸、海冰、高温以及人为造成的火灾、突发公共事件保持随时监测。
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按照公共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事故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 标示 |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
I级 | 特别严重 | 红色 | l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中断通航达48小时以上 l 枢纽码头瘫痪达48小时以上 l 灾难性自然灾害 |
II级 | 严重 | 橙色 | l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中断通航达24小时以上 l 枢纽码头瘫痪达24小时以上 l 重大自然灾害 |
III级 | 较重 | 黄色 | l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通航和码头生产中断12小时以上 |
IV级 | 一般 | 蓝色 | l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2)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确认后,由现场指挥组在内网统一发布。
3、信息报告与监控
(1)信息收集及上报
航道预警信息搜集主要依托连云港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港内引航监控资料。根据即时信息确认事故发生后,上报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突发事件专项现场指挥组;各单位码头设施实施港内技术监控。发生险情及时上报,现场指挥组接到事故报告之后,迅速核实信息,根据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在自身行政管理范围内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及时应急处置。
(2)报告制度
当事件级别超过自身处理能力范围时,现场指挥组迅速将事故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超出范围的大小决定是否进一步上报风险信息。
五、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确保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1、分级响应级别及其确定原则
按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由各级事件应急指挥启动相应预案。
航道中断与港口瘫痪事故响应级别
响应 级别 | 严重程度 |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
I级 | 特别重大 | l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中断通航达48小时以上 l 枢纽码头瘫痪达48小时以上 l 灾难性自然灾害 |
II级 | 重大 | l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中断通航达24小时以上 l 枢纽码头瘫痪达24小时以上 l 重大自然灾害 |
III级 | 较大 | l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l 航道通航和码头生产中断12小时以上 |
IV级 | 一般 | l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
2、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信息监测组须及时、如实地向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指挥组根据报告迅速联系连云港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发出航行警告,提醒来往船只避让;现场指挥组接到连云港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事故通知,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组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视灾害情况监测预测现场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后,启动应急处理临时方案。
(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反应准备,确定保护目标。
(4)现场指挥组进一步分析危害风险,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决定是否向应急事件指挥部报告,并建议是否采取上一级应急计划,同时研究拟订应急反应行动方案。
(5)接到应急指令后,现场指挥组通知盐城港口岸响水港区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连云港海事局派遣应急拖轮将航道中遇险船舶拖离事故发生区;如遇外籍船舶遇险,协调引航站配合引航;如遇海上船舶失火,通知水域救援队伍进行水上灭火处置;遇有船舶沉没,需将沉船位置及时告知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提醒过往船只注意避让;指挥相关单位紧急救助、安置受害人员;必要时,安排相关部门为遇险人员提供食品。
(6)随时监视事故动态,并组织事故单位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7)救援过程中,各现场救援组应配合海事部门与海上搜救中心对事故现场及有危害介质的区域进行封闭和管理,保证救助、抢险通道畅通。按照上级指示,做好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口岸设施、海上通航设施的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
3、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航道恢复通航条件或口岸设施维修后,经具有资质检测部门确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六、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事故明确事故信息后,由应急指挥部指示在规定渠道统一发布。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事故情况应由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政府部门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七、后期处置
事故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结束后,经请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即刻组织事故单位清除航道淤积污染物、码头毁损设施。
2、组织相关单位对航道进行疏浚;遇有航道沉船,上报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请示进一步处理措施;对危险建筑物,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鉴定、抢修和恢复。
3、组织口岸设施重大海损事故和异常损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索赔工作,核定有关工程项目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应急队伍保障
引航站、轮驳公司、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等参与现场救援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响应工作,做到预警情况发生时,能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
响水港区现场作业单位结合本单位业务状况、危险源分布情况,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应急响应联络和上报工作,做到预警情况发生时,能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
2、应急物资装备保证
针对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口岸、通航设施破坏,盐城港响水港区各口岸企业应有必要的水泥、沙袋等抢修、加固材料储备,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迅速恢复破损口岸设施。
同时,与施工单位保持即时联络,确保航道出现险情时,应急指挥部能随时调遣船舶打捞沉船、落物、疏导淤积,快速恢复航道运输通畅。
3、经费保障
响水县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列入应急预案财政预算。
4、技术保障
响水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库,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给予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组相关法律及技术支持。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八: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应对口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和控制污染的扩大,维护正常的口岸秩序,保证国家应急物资、人员的紧急输运,确保口岸的环境安全,并切实有效地配合国家、省、市、县以及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
2、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和科学应对的方针,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坚持保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和保护环境的原则,采取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现场为主,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协调运行、全员参与、以及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的运作机制。
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下发的《编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交通部口岸突发公共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一切生产装卸运输活动与行为,因火灾、安全事故伴生或次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口岸瘫痪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本预案适用于在响水港区口岸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基本情况调查
1、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是指响水港区口岸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2、危害分析
港口污染可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
(1)水污染
港口水污染主要有如下表现和危害:
1)船舶排出的生活污水,如厕所冲水等排入港口,能传染许多疾病;
2)船舶排出的生活垃圾含有有机质和病菌;清仓垃圾有的含有毒物质,如杀虫剂等;
3)装卸过程中漏撒的粉尘能降低水的透明度,有毒粉尘还能直接杀死水生生物。
(2)大气污染
港口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粉尘、废气造成的。粉尘是在货物装卸和堆放时产生的,危害操作人员和附近居民。黄砂、煤、矿砂等粉尘可使人患矽肺病;农药、化肥等粉尘可使人中毒;空气中粮、棉粉尘达到一定浓度,遇火能爆炸。
(3)噪声污染
船舶、港口机械、运输车辆,特别是吸粮机装卸作业时产生很大噪声,损害听觉,使人难以忍受。
虽然响水港区口岸所在位置远离居民区,噪声污染相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影响较小,但是要考虑到对盐城国家珍禽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项现场指挥组,环境污染事故专项现场指挥组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职责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反应对策,下达应急行动指令;指挥、调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
(2)负责接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接收指令,迅速做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同时采取应急行动;
(3)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负责口岸海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口岸陆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撤离,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进程和污染清除的情况,宣布终止相关作业;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级应急预案、决定是否提高应急反应等级及新闻发布的内容;
(6)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有关信息,并负责口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信息的新闻发布;
(7)组织评估和落实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各类费用,提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预防与预警
1、环境风险源监控
响水港区口岸相关部门要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性评价和专项评估,及时发现和监控危险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行动
信息搜集分析与报告:现场指挥组负责信息的搜集与报告,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信息,了解、收集和分析事故原因并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污染情况并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预警级别及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建立预警机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分为4个等级(不含辐射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的预警等级划分按国务院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众性影响。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时限要求
发现突发环境事故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报告方式与内容
(1)事发单位以电话等形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及周边环境等初步情况;
(2)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处理结果报告,指在环境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六、应急响应与措施
1、分级响应及确定原则
Ⅰ级响应: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装卸、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等污染事故。
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因意外装卸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污染事故。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分级响应程序
(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和控制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及有关信息向专项现场指挥组报告。
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指挥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事故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如发生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指挥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事故单位开展先期应急救援等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3)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向现场处置人员下达指令和提出污染处置方案要求。
3、应急措施
涉事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如生产工艺、风险物质、风险点位等;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周围环境敏感目标,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损害;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程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七、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八、应急终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4)由应急指挥部依据相关流程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2、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九、后期处置
1、调查
现场指挥组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由响水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按照程序上报。
2、评估
(1)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重大等级以上或典型案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根据程序上报。
(2)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3、善后处置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损失核定和善后处置工作。全面开展受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与处置污染物。
4、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和具备应对处理突发环境事故处置能力的专门人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以积累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经验,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活动要注意做好与专业清污队伍和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演练活动要有记录、分析和总结。
十、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响水县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列入应急预案财政预算。
2、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部门也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以满足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需要。有关单位的应急装备应适时更新。
3、技术保障
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4、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通信保障
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利用手机、无线通信等通信手段,保障事故现场与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十一、附则
1、预案的发布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响水港区口岸开发建设。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区域内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或险情。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在响水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所需的救援装备和救援人员资源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整合区内应急资源,响水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配合和支持。
(3)充分准备,持续改进。认真做好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应急救援的演习,将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深化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负责响水港区口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监测、接收和发布;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口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响水港区口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调配,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三、预防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职责分工,建立并及时更新所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档案,制定危险源监控措施,组织指导港口企业完善对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制订隐患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2、信息监测与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依程序向上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IV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V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四、应急响应
1、接警与处警
现场指挥组接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
2、先期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
3、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II级响应(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IV级响应(一般事故)。
4、分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应急指挥部决定。
5、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由现场指挥组统一组织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调、配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6、信息发布
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扩大应急
当事故发展到难以控制和处置时,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8、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9、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及时恢复预警状态。
五、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各通信单位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整合口岸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整个响水港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数据库,会同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信联系,确保应急参与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在口岸现有救援装备的基础上,加大救援装备的投入,整合企业和有关社会资源,建立响水港区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并建立应急调用制度,以保证应急救援时使用。
(2)根据实际,稳步推进口岸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专家队伍建设、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装备建设、救援演习、日常运行等经费。
3、技术储备与保障
扩大安全技术信息来源渠道,关注国内外最新安全救援技术成果,加强与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交流和联系,充实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救援专家、抢险人员、救援装备的储备。
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事故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综合执法办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演习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切实提高和深化应急救援水平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习可结合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应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15-89660015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事故级别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口岸及各单位在口岸货物接卸、储运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中,因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事故级别
按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I级):指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II级):指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III级):指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IV级):指发生急性职业病3人以下的。
二、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接受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发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和协调现场应急工作,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2)收集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及时有效;
(3)跟踪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解除应急状态方面的建议;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监控
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中文警示标识和说明、告知卡、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危害告知,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风向标、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机、喷淋与洗眼设施、急救物品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定期监测危害因素浓度、配置正压式呼吸防护器具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以上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
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依程序进行预警发布。
3、预警行动
(1)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确认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III级)发生时,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4、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各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预警解除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已经消除,经评估确认,应急指挥部可适时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并将指令信息及时传达至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应急处置
1、响应分级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I级):是指特大人员伤亡。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II级):指重大人员伤亡。
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III级):指较大人员伤亡。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IV级):指人员伤亡较轻。
2、响应程序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响应程序包括: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职业病危害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协助医疗急救、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组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启用现场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方案,控制事故扩大。
3)现场指挥组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初步应对情况。
4)现场指挥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发出支援请求。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应急指挥部应和现场指挥组保持密切联系,针对现场应急情况,做好协调、应急资源调配工作。
(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报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现场事态的扩大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汇报,由应急指挥部依据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请求支援。
2)现场指挥组应积极组织所有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并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队伍到达后,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3、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落实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2)善后处置
包括导致事故的材料设备的妥善处理、人员安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建议等。
(3)评估处理
1)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重大等级以上或典型案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根据程序上报。
2)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完成总结工作,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送相关总结材料,应急指挥部汇总有关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程序完成上报工作。
4、应急结束
当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中毒人员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经过检测达到国家职业检出限值要求,经过评估确认,由现场指挥组提出解除现场应急状态的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六、应急保障
1、应急装备保障
(1)各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救援和现场处理工作。
(2)各相关单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有毒气体种类,配备足够数量的现场救援装备和器材,主要包括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氧仪以及其他有毒气体直读测试仪、急救用品柜,用于逃生的夜光风向标,以及正压呼吸防护器具、个人防毒面罩(具)、个体防护服装、应急照明灯具等。
(3)各单位和专业部门还要和相关单位和专业部门签订应急保障互助协议,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支援。
2、应急物资保障
各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种类,制定本单位救护物资购买储存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相关单位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单位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3、应急队伍保障
(1)各单位要建立机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和演练。
(2)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现场指挥组指挥事故单位的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应急指挥部。
(3)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职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现场指挥组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4)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由现场指挥组向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援救援。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4、医疗卫生保障
(1)响水县人民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急救工作。
(2)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响水县人民医院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响水县人民医院、各单位要和本县、市医疗、卫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系,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各单位应根据单位区域位置,与具备应急处理急救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确保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中毒人员能够就近及时就医。
5、应急通信保障
(1)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完善通信联络,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2)通信公司要对重要的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加强管护和扩修,确保通信系统畅通。
七、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各单位要公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每年各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熟悉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并对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演练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应急演练,采取事先准备、突袭式和桌面演练的方式。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八、附则
1、维护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十一:反恐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切实增强全体公安机关反恐应急能力,确保迅速、有序、准确地处置发生在响水港区口岸的恐怖袭击事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缉捕犯罪分子,及早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全县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发生的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在口岸境内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轮船、火车、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群众,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7)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4、处置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坚持在响水县委员会、响水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快速反应,密切配合,高效、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减少损失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尽最大努力减小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明事件真相,缉捕或歼灭违法犯罪人员,彻底摧毁恐怖反动组织,依法从快惩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信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组织、指挥开展现场封控、抢险救援、侦察破案,社会稳控、恢复秩序等工作;
(2)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3)全面掌握事件、行动处置进展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组织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决策、指令;
(4)提请上级指挥部调集专业力量支援处置。
三、处置力量
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性质、类型、区位、态势,调度相应力量进行现场应对处置。
四、处置流程
初步判定为本预案适用范围规定情形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迅速启动本预案,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
1、接警指挥
(1)接报警情。接到报警,要尽可能问清楚案(事)件的主要情形,涉及的人员、物品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并向总值班长报告。
(2)先期指令。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交巡警携带相应装备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要求先期处置人员反馈现场真实情况,按照有效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迅速封控中心现场。尽可能抢救伤员,立即疏散无关人员。
(3)启动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值班领导指示,通过规定渠道,在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下达警方出动指令。并通知相应警力迅速积极待命,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先启动预案,再行报告。
(4)调集力量。确定警情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电话报告,视情建议政府启动相应预案。根据现场反馈的后续情况,视情通知120、水电气等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或做好处置准备,协助现场指挥组做好指挥调度工作。
2、先期处置
(1)派出所
派出所接到处置指令后,出警人员须携带相应防护、处置装备赶赴现场,同步开展下列处置工作:
1)走访报警人及周边群众,注意观察现场情况,尽可能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并迅速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
2)在充分考虑人身安全的有效距离外,设置安全警戒线,根据现场处置力量集结、工作的需要,在安全警戒线外侧,设置工作警戒线,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3)根据现场情况,力所能及地开展保护现场、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固定现场情况等先期处置工作。
4)对现场处置中的重点情况和获取的线索,要及时向指挥中心续报,并向随后赶到的专业力量介绍基本案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2)港区交巡警
属地交巡警部门接到处警指令后,出警人员要携带相应防护、处置装备赶赴现场,同步开展下列处置工作:
1)实行现场周边交通管制。按照近端管制,远端分流的原则,对现场周边道路实行区域性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中心现场,引导管制区域内无关车辆向外疏散。
2)开辟应急处置车辆通道。维护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开辟应急处置车辆专用通道,指挥应急处置车辆顺利进出现场。
3)指挥现场处置车辆停放。在现场安全警戒线外设置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指挥进入现场的处置车辆有序停放,并提醒专职驾驶人尽可能不要离开车辆,确保每一辆处置车辆能随时移动。
3、现场处置
各警种、各部门参加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迅速按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1)建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领导、成员按预案要求迅速就位,紧急研究应急处置对策,并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危害程度等,设立相应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处置准备。
(2)严密现场封控。迅速划定合理的封控区域。并组织足够的警力实施现场封控、疏散围观群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干扰处置工作,核心区除谈判人员、武力突击、抢险救援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进入。加强现场新闻媒体管理,未经市级指挥部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拍摄采访,禁止现场实况直播,对使用剧毒化学品实施恐怖袭击的,立即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剧毒化学品进行检测鉴定,根据确定的有害有毒物质的影响范围,划定封控区域。对使用核生化实施恐怖袭击的,立即报请上级指挥部调集相关专家对危险源进行检测鉴定,根据确定的影响范围,划定封控区域。
(3)全力抢险救援。全力组织实施人群疏散、抢险救援、处置次生灾害,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
(4)尽快控制事态,尽可能判明潜在危险程度,以及再次发生恐怖袭击和次生灾害的可能性,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必要时请现场指挥组同意,采取关闭水源,切断电源、停止供气和封锁车站、码头等场所一系列紧急避险措施。
(5)快速侦办案件。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尽快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各种侦查手段、措施,迅速开展缉捕行动。对中心现场周边、水陆交通干线实施堵控,严密人车物盘查,必要时可采取边控等特殊措施,严防各种恐怖活动人员“闯关”入境,“闯关”出境。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拘留,就地审查,力争迅速查明其同伙和组织策划者,并进一步采取缉捕措施。
(6)适时武力突击。在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谈判无效、人质有生命危险时,现场指挥组果断下达指令,依法采取武力突击,制伏或者击毙犯罪嫌疑人。
(7)加强舆情导控。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程摄像,由相关部门确定信息发布口径,扎口适时发布事件,处置权威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防止以谣传谣,引起负面炒作。严肃内部新闻报道纪律,禁止任何单位和民警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泄露行动信息。加强互联网、手机短信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组织网评员发布正面信息,加强舆情引导控制。
4、社会面稳控。
(1)加强对重点、敏感部位、设施、标志性建筑物的控制、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以及对危险分子、危险物品的管理控制,严防恐怖分子进行新一轮和连环式恐怖袭击。
(2)加强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和控制,并充分发动和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
(3)全面搜集社情动态,预测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密切关注敌、社情动态,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确保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4)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积极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尽快消除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稳人心。
5、善后工作
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在响水县党委、响水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责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正常生活,努力消除公众恐慌,尽快恢复秩序。
五、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十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迅速组织有效力量控制事态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所属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事故以及涉及其他特种设备方面的应急事件。
(2)事件分级
按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
4、工作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应对、反应迅速”的原则,将各级响应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相关企业制度和预案程序把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实战工作有机地结合,使事故预防、治理等各工作落实到日常的应急管理之中,提高科学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危险性分析
1、单位概况
响水港区有种类和数量不等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锅炉因缺水或安全附件失灵等原因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因安全附件失灵、操作失误等导致爆炸、着火、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等事故。
起重机械因大风、超载、安全装置失灵等导致倾翻、倒塌等。
电梯轿厢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电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等。
场内机动车辆因操作或设备原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分管市场监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根据预警信息、特种设备事故的等级和类别,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2)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其指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当突发事件扩大时,向应急指挥部建议扩大应急。
四、预警与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基层监测网点应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企业对列入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2、预警预防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平时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隐患及时整治。
3、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及解除程序依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4、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5、预警变更解除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转入正常工作。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应急响应
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3、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服从上级部门的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服从上级部门的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服从上级部门的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请求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4、应急处置
I级、II级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Ⅲ级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
Ⅳ级由响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5、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专项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恢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七、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15-89660015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十三:口岸供用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响水港区10(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安全可靠供电,有效预防、控制和处理供电系统各类事故,维护港区供电系统稳定,保障口岸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响水县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口岸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供电安全管理,突出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危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供电系统缺陷,提高供电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有效防止重特大供电安全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应急预案演习,提高重特大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抢险以及快速恢复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能力。
(2)统一指挥。对供电系统突发事故,坚持“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调度室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积极有效地开展突发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系统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供电等各项应急工作。
(3)快速反应。在应处理各类突发事故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一个“快”字。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理快、恢复快。
(4)保证重点。遵循“统一调度、保证重要区域、重点用户保安用电”的原则,在突发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将保证响水县供电系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突发事故范围扩大,防止发生供电系统大面积停电。在供电系统恢复中,优先恢复重要区域、重点用户和重要变配电设备,努力加快和提高整个系统的恢复速度和效率。
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供电系统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港区口岸地区应对和处理对10(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各类突发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分管供电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响水县委宣传部、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县气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响水县财政局、响水县民政局、响水县水务局、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人民医院、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港口企业等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2、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口岸供电系统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事故抢险、恢复供电等应急工作;
(2)调集分配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调集各种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
(3)在特大突发性事故、事件处理中行使指挥权,发布和上报现场信息。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级别
按照响水港区供电系统突发性事故严重紧急程度划分预警级别分为:
(1)一般事故(对应应急状态为:事故预警)
供电系统发生单相接地、设备异常保护发出预警信号等,短期内不进行处理,会诱发停电事故。
(2)较大事故(对应应急状态为:III级应急)
10(6)kV变电所全停电,预计停电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事故。
(3)重大事故(对应应急状态为:II级应急)
10(6)kV变电所全停电,预计停电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事故。
(4)特大事故(对应应急状态为:I级应急)
66kV变电所全停电,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的事故。
2、安全预防措施
(1)加强对响水港区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监控和研究,及时排查供电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加以完善和处理。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主供电系统通信和自动化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港区供电系统建设,构建灵活可靠的供电系统结构等措施,努力确保港区供电运行安全。
(2)加强变、配电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变、配电设备的健康、安全运行,10(6)kV及以上重要变电所应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3)建立完备的事故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流程,对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将事故限制在初发阶段和局部系统,防止供电系统事故扩大化。
(4)加强特殊季节、特殊港区、特殊装备、特殊气候条件等特殊情况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落实各级责任制,实现设备隐患闭环管理,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落实预警控制措施。在预警状态下,各单位、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指挥组的要求,落实预警控制。
(6)保证电网调度命令的正确、迅速执行。在紧急、事故状态下,为保证主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保证重要区域、重点用户的供电,值班调度员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等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3、电力设施的保护
(1)为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变电所、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活动必须向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为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闯入变电站,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破坏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或进行其他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启动程序
(1)当值调度员是供电系统状况的直接监控人,当突发停电事故时,当值调度员应及时判断供电系统事故所处的状态(预警或III级应急、II级应急、I级应急状态),及时指挥各级值班人员倒闸操作,切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
(2)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故信息后,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后,根据事故类型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命令。
(3)根据响应级别、突发事故的类型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1)66kV变电所发生变配电主要设备故障,引起大面积停电,启动各《66kV变电所事故应急预案》。
2)10(6)kV变电所发生故障,引起大面积停电,启动各《10(6)kV变电所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处理一般原则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组织事故抢修,快速恢复电网供电;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协调一致,严密组织,尽可能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在电力事故抢修过程中,要给予交通、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耽搁、阻碍供电系统事故抢修。
(1)重、特大突发事故
1)重、特大突发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10分钟内向所有部门和专业应急工作组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并宣布进入重、特大突发事故紧急状态。
2)宣布停止非涉及该应急事故的一切活动,10分钟内通知全体抢修人员,抢修人员2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
3)除现场应急抢修人员之外,警报解除前,其他人员在指定的地点24小时待命。
(2)较大、一般突发事故
1)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由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10分钟内向各专业工作组和部门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并宣布并进入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紧急状态。
2)十分钟内通知全体抢修人员,抢修人员6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
3、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组根据供电系统恢复情况,确认重要单位、重要区域已恢复供电,供电系统基本恢复正常运行,重要输变电设备故障已被隔离,无其他对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因素,作出应急事故结束的判断。经汇报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宣布供电系统电网恢复正常状态,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五、应急保障
1、技术保障
(1)电力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供电系统特点和事故规律,建立覆盖各类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抢修、恢复全过程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落实防止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限制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快速有效的恢复供电措施。
(2)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定期组织应急抢修、停电抢修演练。制定重要用户和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抢险的保电措施。
(3)加快供电系统技术改造,优化供电系统结构;及时制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和事故紧急拉限电方案,为供电系统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
(4)要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完善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
2、物资保障
(1)各抢修组应保障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的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保安设备、消防设备、电力抢险物资和器材、照明设备等配备,做好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物资的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
(2)各抢修组应及时提出应急抢修需要的物资需求,审批后提交给物资部门进行采购。
(3)各抢修组应及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补充、更新。
(4)各抢修组应建立应急物资台账。
3、人员保障
应建立应急事故抢险抢修队伍档案,加强供电系统调度、运行值班、运行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并加强向全港用电单位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电的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各单位的自我保护意识。
2、培训
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3、演习
应急指挥部至少每年协调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演习,加强和完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七、后期处置
1、事故调查
(1)大面积停电之后,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有关部门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2)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抢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听取现场应急抢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协调。
(3)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2、评价及改进
(1)大面积停电之后,应研究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供电系统应急预案。
(2)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抢修体系。
八、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关:0515-69007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0518-823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515-68855688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0518-83568658
响水县人民政府:0515-86882467
响水县委宣传部:0515-86882105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0515-86862667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0515-86782096
响水生态环境局:0515-86883571
响水县气象局:0515-89620669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0515-86882028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15-69800510
响水县公安局:0515-89665042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15-69802128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71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0515-87068012
响水县财政局:0515-86883763
响水县民政局:0515-87061600
响水县水务局:0515-86881186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15-89660015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响水县人民医院:0515-86882847
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0515-68181233
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0515-86883220
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0515-69963456
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0515-87066175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515-68027080
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0515-89690807
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0515-61060007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0515-86788712
附件十四:响水县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联防联控机制,科学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及时发现、报告、通报及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重点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发热船员和船员确诊新冠肺炎后的相关工作。
三、遵循原则
1、严格遵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疫情防控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将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列入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范畴,成立单独的响水县境外国家(地区)进港船舶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组,协调海关、海事、边检、卫健、公安、外办、交通、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响水港港务有限公司、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国能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四、工作职责
盐城海关:船舶抵达锚地后,及时向船方或代理了解船舶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包括:船员有无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近14天内有无本土流行的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或接触过来自本土流行的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加强对登船人员检查,检疫人员须佩戴防护用品登轮检疫,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对所有船员 100%查验健康声明,开展体温筛查,实施医学巡查。经检测全体船员均正常的,允许船舶装卸作业。如发现有症状人员,立即向盐城海关和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进行采样送检、同乘人员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将有症状人员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督促船舶立即离开码头,进入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
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利用港口系统、船讯网等预查预检功能以及人员询问手段,及时掌握境外国家交通运输工具、人员信息,第一时间通报海关,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需入境检查、治疗的有症状人员,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严格控制其他人员临时入境许可;加强对上下船人员检查,对14天内来自或去过境外疫情严重国家的外国人,将其相关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推送给县公安出入境部门,同时将中国籍上下轮人员信息数据推送县公安治安部门核查其行为轨迹。
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负责采取远程核查和电子巡查等方式开展海事监管,原则上不登轮进行监督检查,不与船员发生接触;接到海关锚地疫情通报后,指定船舶在检疫锚地锚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泊;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最新版)意见,指导船长、船上人员开展防护行动。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收到海关报告有症状人员信息后,安排疫情防控专业人员到现场与海关共同确定处置方案。确需诊治的,由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范处置。
响水县公安局:负责码头范围内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随时处置突发事件。与边检做好对接,负责上下船中国籍或外籍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的人员信息研判和活动轨迹追踪等工作。
响水县外事办:及时向省、市外办了解疫情防控涉外政策,上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外籍船员的政策解释和翻译配备工作。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公司、船代货代等与船方有直接接触企业的行业管理,宣传引导和督促船货代公司及相关供应服务企业上船人员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与境外船舶船员接触,做好下船后消毒工作。
响水县商务局(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联检单位,协助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联检单位落实防控物资保障。
码头运营企业:提前向船方宣传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准确向联检单位、交通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登船人员检查,督促码头作业及各类服务人员码头装卸作业时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无特殊情况不得登船及与外籍船员接触。如需登船的,要做好防护措施。
五、应急处置
1、隔离。海关在检疫过程中,发现船员有发热(≥37.3℃)、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的,立即对其进行采样送检、流行病学调查,并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隔离,其他船员不得离船。督促船舶立即离开码头,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未经许可不得驶离检疫锚地。
2、报告。第一时间向盐城海关报告,同时报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连云港海事局灌河海事处、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响水县公安局、响水县外事办公室、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
3、送医就诊。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海关通报后,立即安排疫情防控人员到现场与海关共同确定处置方案。如需隔离观察的,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安排指定场所进行隔离。如需立即就医送诊,在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由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度专用车辆将其送往定点医院就诊。必要时,县外办负责做好翻译配备等相关涉外服务。
4、出现疑似病人。海关负责做好疑似病人同船船员的排查登记,及时做好在船其他船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
5、出现确诊病人。海关接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诊病人通报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对所有同船船员采样送检,并做好全船消毒。其他所有船员留在船上实施14天医学观察,由海关每天落实全体船员体温检测、全船消毒等防疫措施。
6、补给保障。海关负责对相关船舶的物资补给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船供企业人员与该船船员发生接触,避免疫情扩散。
7、其他:船方不同意上述措施的,拒绝该船入境。
六、本预案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新冠疫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