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2-0044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2-06-30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印发《响水县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各单位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以解读。

一、《管理办法》政策依据

该文件起草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5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响水县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充电设施主要分为三类:自用、专用和公共。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共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管理办法》对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新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由新能源汽车运维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放)电桩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有序充(放)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安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由供电部门会同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积极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专项调研,掌握居住区内车位布置、电动汽车保有、供配电设施建设以及可开放容量等情况,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并进行公示,作为后续充电设施供电方案编制的依据。规划方案应包含所有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位置、接入路径、表箱位置等内容,涉及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足需增容的应增加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电缆分支箱等相关设施的安装位置。充电桩计量箱以上土建部分纳入到住建部门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实施,电气部分由供电部门统筹实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土建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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