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2-00039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2-01-16
文号 响政办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长期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响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响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响水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响水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较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县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县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响水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响水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水县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响水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县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县内外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品牌优势突出,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江苏精品认证”、“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江苏工业企业信用评价AA、AAA级等荣誉称号的生产企业和优秀服务企业,以及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拥有授权专利不少于5件且承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反失信名单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九条 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介绍先进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时上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确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并重新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在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评定指数。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响水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响政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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