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1-09-14 16:30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哪些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4、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什么是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四、什么是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哪些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六、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低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七、如何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实行镇(区)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依申请开展。已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不再重复认定。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集中申请审核。通过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和发动困难群众到镇(区)、村(居)便民服务中心主动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1、宣传与申请。各镇(区)、村(居)通过广播、宣传栏、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低收入人口认定政策,尤其要将“十三五”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作为宣传重点,确保村不漏组、组不漏户,引导和发动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本次集中认定在每个村(居)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点,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还需提供申请前12个月因重病或重大支出发生的原始发票等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镇(区)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还要填写备案表。

2、受理与评议。各村(居)明确民政主任负责受理困难群众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工作完成后,由各村(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评议,邀请村干部代表、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本组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符合,否则视为不符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3、调查与核对。各村(居)对评议通过的申请人组织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按照“逢进必核”要求,由镇(区)社会事业局统一将村(居)上报的《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进行推送核对,通过省级核对平台查询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车船登记、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缴领、住房公积金缴领,以及银行、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镇(区)要做好入户调查的组织工作,由镇(区)、村(居)干部组成入户调查组,逐户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并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和《信息采集表》。调查结果需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调查结束后,村(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入户调查情况、信息采集资料上报镇(区)。

4、抽查与公示。镇(区)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居)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由镇(区)组织复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审核与确认。镇(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复核、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审核材料一并上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会办研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批意见,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的,在镇(区)和村(居)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文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单独登记备案的县镇村有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镇(区)要全部入户调查。

(二)深入排查认定。在集中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致排查,通过“四个一批”的方式开展补充认定,程序上同集中认定一致,确保规范操作、应纳尽纳。

1、村居上报一批。各镇(区)要充分发挥村(居)组织“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职责任务,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主动发现、及时上报困难群众有关情况。对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在册重残重病“单人保”家庭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摸底排查一批。动员省委帮扶工作队、县委富民强村帮促工作队,镇(区)、村(居)干部、社区网格员走村入户,深入群众家中,面对面了解其基本生活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住房、医疗、孩子上学等方面是否遇到困难。重点对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近年来申请低保未确认通过的和动态管理退出低保的对象、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以及临时救助家庭进行摸底排查,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进行认定。

3、监测发现一批。县民政部门、各镇(区)通过与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医保、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交叉比对,及时汇总更新获得专项救助的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筛查出未登记在册的低收入人口。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监测预警,主动发现低收入、高风险的病残家庭和遇到急难事故的困难家庭。

4、信访研判一批。对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报道的信息,要及时分析、调查、研判出有潜在风险的困难对象,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帮助其申请救助。

八、如何组织低保边缘家庭民主评议工作

(一)宣讲政策。镇(区)、村(居)干部宣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资格条件,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镇(区)、村(居)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区)。

九、对低收入人口近亲属备案有哪些规定

(一)备案对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民政局和镇(区)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以及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近亲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扶、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十、低收入人口认定有什么时限要求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低收入人口集中认定工作;从2022年起,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按照有进有出、应纳尽纳的原则,转入常态化动态管理。

十一、低收入人口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原政策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由镇(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定期复核,每年复核一次,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十二、县镇村在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业务指导、抽查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镇(区)负责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协助做好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抽查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咨询监督电话:6981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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