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县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高温、低温霜冻、雷电、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当周边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本预案体系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镇(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成。
(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全县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的指导性文件,是《响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2)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县有关做法,编制镇(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村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镇(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上位预案为《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位预案为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6 现状分析
响水县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区,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易发暴雨洪涝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低温冰冻、雷电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
(1)2016年我县年平均气温为14.9℃,与常年正常相比略高0.7℃,年极端最高气温36.8℃(7月25日);极端最低气温-14.2℃(1月24日);年降水总量为864.1mm,比常年同期相比略偏少;年总日照时数为1667.7小时,与常年相比,偏少2成多。
灾情:①受地面气旋和高空槽的共同影响,我县从5月2日傍晚到夜里出现了大到暴雨天气,并伴有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和强雷电现象。5月2日17时-5月3日02时,全县普降大到暴雨,县城82.6mm,南河45.7mm,黄海农场25.3mm,六套29.4mm,黄圩28.5mm,双港53.2mm,头罾14.6mm,小尖41mm,运河31.6mm。黄圩云梯关两套民房受损,部分树木折断。②受北方小股较强冷空气东移南下影响,我县2016年5月12日傍晚普遍出现阵风7-8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县城瞬时最大风速17.3m/s(8级),瑞泰盐场最大22.6m/s,受此影响六套中心社区五套村2户群众房屋受损,张集中心社区何圩村、南河镇兴南村、双港镇沿326省道沿线多个蔬菜大棚受损,棚内西瓜等经济作物受灾减产,无人员伤亡。据统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2万元。
(2)2017年我县平均气温为15.2℃,与常年正常相比略高1.0℃;年极端最高气温37.2℃(7月24日);极端最低气温-6.1℃(1月23日);年降水总量为927.1mm,比常年同期相比略偏少;年总日照时数为1679.6小时,与常年相比,偏少2成多。
灾情:①受冷暖气流共同影响,1月4日我县出现明显雨雪天气,1月5日前期降雪逐渐停止,此次过程我县出现暴雪,降雪量为13.6毫米、积雪深度达13厘米。1月5日我县出现明显雨雪低温冰冻天气,据统计全县受灾人口329人,陈家港镇、双港镇、南河镇、七套中心社区、老舍中心社区部分农作物大棚受损,受损面积34.333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②受北方冷空气东移南下影响,3月1日下午我县出现了7到9级的偏北大风天气,其中黄圩、六套、小尖风力7级;县城、运河、黄海农场风力8级;陈家港、南河、三圩、头罾风力9级,据统计全县受灾人口7719人,紧急转移安置105人;受损房屋1825户4877间;844公顷农作物大棚受损严重,六套、黄圩、小尖、老舍等镇区部分鸡舍、兔舍、猪舍不同程度受损。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54.9万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7831万元。③7月5日,受副热带高压边缘影响,我县中午前后陈家港境内出现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陈家港镇四港村、六港村、合心村等村居遭受大风袭击,据初步统计全县有105人受灾,无人员伤亡,有33户群众房屋受损,其中一般损坏5户12间,28户屋面瓦被风刮落,6户太阳能、空调被大风吹落,造成不同程度损坏,零星早玉米倒伏受损1公顷左右,部分树木折断;大风还造成生态化工园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管道、围墙、部分厂房受损;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3万元。
(3)2018年我县平均气温为15.0℃,与常年正常相比略偏高0.8℃;年极端最高气温36.0℃(6月13日);极端最低气温-8.2℃(1月12日);年降水总量为922.9mm,比常年相比略偏少;年总日照时数为1872.6小时,与常年相比略偏少1成多。
灾情:①6月26日我县处在副高边缘,且暖湿气流活跃,局部地区出现短时7级以上阵风天气,最大风速出现在六套中心社区14.0米每秒;27日下午到夜里我县出现了强对流天气,其中黄圩地区日极大风速为18.5米每秒,出现时间为20时17分;南河镇26日下午遭遇风灾,黄圩镇27日夜里遭遇风灾;两镇均出现部分房屋受损、树木折断,无人员伤亡情况,共造成受灾群众1505人,房屋倒塌1间,严重损坏房屋24间,一般损坏房屋367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②7月4日夜里到5日白天,受切边低涡和弱冷空气共同影响,我县出现了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天气,小尖地区4日20时到5日20时累积雨量194.0毫米,最大小时雨强为35.2毫米,5日13-14时;受上述天气影响,小尖镇遭受灾情,此次暴雨无人员伤亡,无房屋受损倒塌,受灾人口255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370公顷,成灾面积400公顷,绝收面积200公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0万元。
注:以上气象资料来源于响水县气象局统计数据。
(4)地震灾害概况
本区域位于华北地震区东南部,盐城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南黄海地震带内,历史上共记载到≥43/4级地震28次,其中5-5.9级地震12次;6级以上地震8次,最大地震为1853年4月14日黄海63/4级地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减灾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团县委、县气象局、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人行响水县支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组成。
县减灾委员会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镇(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部
县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生产自救组、恢复重建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水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紧急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保证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协调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生活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向市级救灾部门争取援助支持。
(5)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负责组织受灾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受灾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6)卫生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设施抢修组:由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8)接受捐赠组: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募捐活动;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工作。
(9)恢复重建组:由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10)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旅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向县减灾委员会相关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4 专家组
县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情预警与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情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地震局)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协调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相关农业灾害预警信息。
3.2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相关镇(区)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8)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响水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5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地震)、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0.6。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县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县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6)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教育局尽快恢复受灾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2)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中国人保财险响水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响水支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4)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县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县住建局(地震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融媒体中心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常务副县长(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县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常务副县长(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5)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教育局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2)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中国人保财险响水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响水支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4)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县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县住建局(地震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融媒体中心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县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县教育局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0)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1)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中国人保财险响水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响水支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3)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县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县住建局(地震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2)县融媒体中心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启动县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县教育局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0)县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1)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中国人保财险响水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响水支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3)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中国电信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响水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
(2)县住建局(地震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融媒体中心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各受灾镇(区)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6.3.4 县住建局(地震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人民政府、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镇(区)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救灾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镇(区)、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重点镇(区)、村(社区)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更新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灾情信息传送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建立并管理覆盖县、镇(区)、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人民政府、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县卫健委负责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地震)、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覆盖县、镇(区)、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4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水务、气象、住建(地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县科技局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县气象局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9.6 县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县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世界急救日”“国际减灾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减灾委制定预案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相关部门、人员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响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镇区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