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8-00300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8-07 15:43:43
文号 响政办发〔2018〕4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响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响政办发〔2018〕49号)

响政办发〔2018〕49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响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经济普查工作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响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刘中连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单洪鑫  县政府办副主任
孙兴旺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相全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通讯站站长、
社科联主席
周庆大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黄  庆  政府办副主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邵东林  政府办副主任、县金融与企业上市工作
办公室主任
刘余东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陈  浪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张卫兵  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局长
左云峰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红军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龚艳森  县教育局副局长
谢建海  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殷  强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邵金芬  县司法局副局长
黄兆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开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苏海燕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一军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爱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陈海峰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姜  橙  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孙桂柏  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红叶  响水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陈文生  县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副局长
张树林  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周会昌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黄  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王海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文雄  县粮食局党组成员、粮工办主任
邵中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机关事务管理局
副局长
杨亚宝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顾成臣  响水县综合抽样调查队队长
焦天帅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蒋保洲  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沈益成  国家统计局响水调查队队长
田海斌  国家税务总局响水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行干  中国人民银行响水县支行副行长
薛亚林  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飞鸣  响水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孙兴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附件:响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响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与县委宣传部配合开展普查宣传;负责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实施普查业务培训,开展各项试点、组织单位清查、进行普查登记;负责编制部署数据处理程序,组织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及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对全县各镇(区)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完成国家、省、市统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普查相关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普办)联合制定、下发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录,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协同研究普查工作实施有关重大问题。
县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组织和协调各级网格化管理人员参与当地单位清查与普查登记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全县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清查结果的比对确认,参与清查数据的审核评估;组织协调镇(区)负责编制部门配合当地经普机构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普查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供掌握的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等行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和协调涉及单位(个人)信用状况方面的事项;配合对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等行业普查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利用相关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本系统管理的各类单位和需在本系统登记或备案单位的名录资料,参与名录的比对工作,负责相关名录的查找与核实;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体育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掌握的各类体育相关单位及场馆设施名录资料;协助开展体育企业、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研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综合技术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负责提供保安服务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馆业单位等名录资料;组织镇(区)派出所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名录,协助开展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以及村(居)委会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类机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镇(区)司法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协同普查领导小组做好县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负责提供县级国有企业名录资料;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督促县属企业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协助开展国资监管系统企业普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的各类单位名录、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机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会同县经普办做好普查区电子地图试点、培训、打印、绘制及电子化等工作;组织镇(区)国土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所掌握的单位情况;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组织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提供本系统所掌握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房屋拆迁公司名录信息,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公司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以及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有关行政记录信息;指导物业公司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参与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普查表。组织镇(区)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会同县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户外广告等普查宣传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取得客运、货运资质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含挂靠运输企业的出租车、货运车辆和无挂靠的个体运输车船)及相关人员信息;提供驾驶培训学校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名录;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有货物进出港口业务的响水企业名录;组织港口配合所在地区的普查机构做好区域内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及普查宣传工作。组织镇(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地区的普查机构做好车站等相关区域内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及普查宣传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水利设施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镇(区)水务、供水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查普查,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法人单位进行清查;组织镇(区)农经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协助对农业法人下属涉及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组织镇(区)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海洋滩涂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认定和普查登记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商贸企业及从事融资租赁、拍卖、典当、会议展览、服务外包、技术贸易和文化贸易、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提供旅行社、各类宾馆酒店、景区等名录资料,协助提供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户信息;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有进出口业务的响水企业名录。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镇(区)商务、旅游、外经外贸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场馆设施、新闻业、出版业、印刷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影视制作发行机构、互联网视听、农家书屋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开展全方位、多种形式的经济普查社会动员;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组织镇(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参与监督、检查、指导卫生机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指标沟通衔接;协调医疗机构内部各类单位的清查和登记工作;组织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体户清查结果的比对确认;组织协调镇(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工作;利用相关渠道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及仓储设施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普查机构对县级机关相关资产进行普查登记;协助普查员对县级机关进行普查相关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提供全县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等单位名录以及宗教教职人员数量等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核实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镇(区)宗教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全部单位及民防设施名录等基础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再担保行业、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保险、证券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上述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参与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
县人民武装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科协、学会等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国家统计局响水调查队: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的统一部署,协同普查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响水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全县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负责企业单位清查结果的比对确认;利用税务管理渠道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响水支行:负责提供“政府融资平台”单位名录,开设基本账户的单位名录,以及在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的全部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响水支行审批设立的金融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工作;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及相关业务量和价值量基础数据;提供互联网等新金融活动的普查基础数据;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协助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省农垦集团黄海农场有限公司: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本地经济普查工作。
响水邮政分公司:负责组织本系统各营业网点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编办、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委、司法、民宗等部门应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动员和支持各自许可、设立、批准的存量单位尽快完成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办理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上述各部门职责中凡涉及提供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单位名录等基础资料的部门,请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前提供截止2018年6月底的本部门(系统)全部行政记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本部门(系统)2018年7月-12月新增、变更、注销的行政记录资料。具体指标由县经普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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