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政办发〔2018〕37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现将《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对大气PM2.5的影响,现提出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2018年底前,全县火电、水泥、砖瓦、钢铁、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本方案明确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要求。
二、组织实施
本整治方案由各镇(区)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督促落实,涉及码头及船舶扬尘污染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督促落实。
第一阶段(2018年6月21日—6月30日)
排查摸底。各镇(区)和工业园区组织对辖区内需要开展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的企业或单位开展摸底调查,列出整治清单。各镇(区)列出的整治清单于6月29日前(含盖章件和电子版)报送县大气办备案。
第二阶段(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
具体实施。各镇(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企业或单位开展治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堆场封闭、物料输送等施工量较大的项目应在12月底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9月底前完成。各镇(区)和工业园区的整治工作要准备好相关台账资料。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3月31日)
考核评估。各镇(区)和工业园区要对无组织排放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县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镇(区)和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整治情况进行县级考核评价;同时,做好迎接省、市级考核评价的准备。
三、治理要求
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典型工艺过程(指各行业的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如焙烧、锻造等)提出细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如下:
(一)火电行业
1.原辅料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系统
(1)码头卸煤的,使用抓斗等卸船方式时应采取抓斗限重、料斗挡板、喷淋等抑尘措施;汽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型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2)储煤场应采用筒仓、条形或圆形等封闭型式,配置自动喷淋装置。
(3)输煤皮带或栈桥、转运站等输煤系统和碎煤机、磨煤机等制煤系统应采用密闭型式,并配备除尘设施。
(4)厂区道路应硬化,每天定期清扫、洒水。原辅料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5)其他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装卸、贮存、运输、制备等各工序应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1)灰渣场内临时贮存应采用密闭型式的灰库、渣仓,并配备除尘设施;粉煤灰场内采用气力输送,运输应采用专用罐车。
(2)干灰场堆灰时应喷水碾压,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县环保局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二)水泥行业(我县只有水泥粉磨站)
1.破碎
石膏、熟料、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2.粉磨
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3.烘干
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输送
物料输送设备应密闭或置于封闭通廊内,转运点应安装除尘设施。
5.均化与储存
(1)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不得露天存放。
(2)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3)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6.包装与发运
(1)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2)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3)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7.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8.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9.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县环保局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三)砖瓦行业
1.原料、燃料控制
(1)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堆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抑尘。
(2)粘土、页岩等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或采取覆盖等控制措施。
(3)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2.破碎及制备成型
(1)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
(2)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干燥与焙烧
(1)干燥室、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2)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
(3)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尘带入窑内。
4.除尘灰
(1)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
(2)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5.路面硬化及车辆
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路面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运输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6.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7.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县环保局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四)钢铁
按照《关于加快治理钢铁冶炼企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知》(苏环办〔2017〕209号)文件要求落实。
(五)其他行业重点企业
1.物料运输
(1)运输散装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
(2)运输袋装粉状物料,以及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车厢,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捆扎紧密,不得有物料遗撒。
(3)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车辆在驶离煤场、料场、储库、堆棚前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2.物料装卸
装卸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密闭操作;
(2)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
(3)在装卸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3.物料储存
(1)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
(2)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储库、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或围挡)及屋顶,敞开侧应避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位。
(3)露天储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堆置区四周应以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围挡(出入口除外),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同时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网)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等控制措施。
(4)临时露天堆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
4.物料转移和输送
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采用密闭输送系统;
(2)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转移和输送;
(3)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5.物料加工与处理
(1)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散发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2)密闭式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应密封良好,无粉尘外逸。
6.运行与记录
(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除尘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2)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或喷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六)船舶及码头
船舶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在航运输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苏交海〔2018〕10号)要求执行,船舶运输、沿海及内河港口码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治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县交通运输局将全县船舶运输及码头整治清单、整治方案于6月29日前(含盖章件和电子版)报送县大气办备案(县大气办联系电话: 86885002,邮箱:xsdqb86885002@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各镇(区)、工业经济区、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整治。各镇(区)、工业经济区、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制定详细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实施步骤、具体举措等,做到方案制定到位、排查摸底到位、整治措施到位,严防弄虚作假、作风不实,扎实推进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工作。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镇(区)、工业经济区、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和部门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对工作滞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员请于6月29日前报县大气办。
附件: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清单(模板)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附件
响水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清单(模板)
序号 |
地区 |
行业类别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具体措施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自查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说明:1.除部分施工量较大的项目可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均应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2.行业类别为火电、水泥、砖瓦行业、钢铁、燃煤锅炉、其他行业重点企业、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8 个重点
行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 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