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省市属驻响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强化征管,有效堵漏增收,税收收入保持稳步增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但由于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社会涉税信息不畅,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促进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税源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等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管并举的转变。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综合治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三级组织体系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配套制度制定、工作联系协调和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镇区综合治税组织由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基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金融、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各镇区牵头,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治税管理工作,宣传各项税收政策,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各项税收任务;领导和协调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建立村(居)或行业性综合治税组织,并对村(居)综合治税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负责本区域协税护税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积极协调解决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村(居)综合治税小组由基层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及行政村(居)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协助税务机关调查掌握本区域有关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组织综合治税小组开展民主评议,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核定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自觉到各税务部门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协助税务机关催缴税款;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法代收各种零散税收,并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解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本区域有关行业纳税人的建账建制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抓好税源普查、登记,对新开业户、停歇业户、漏管户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积极反映、举报本区域纳税人偷、逃、骗税行为;配合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区域纳税人的抗税案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收集、整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三、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一)明确部门提供信息责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涉税信息通过网络等形式向县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传递项目见附表)
(二)明确部门协作征缴责任,建立和完善税收委托代征制度。税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同时由县地税部门与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拥有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收,应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未办理保险的,可委托交通部门、镇区政府(或街道)代征。拥有船舶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可以委托交通部门在办理年检时代征。
2.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教育、文广新局等部门代征。
3.小城镇房屋建筑及销售应缴纳的税收,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镇区政府(或街道)或住建部门代征。
4.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应纳的印花税,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应纳的印花税,可分别委托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代征。
6.国税门临开票以及实行“票外定额”管理形式购领发票产生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7.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三)明确源头控管监督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治税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源头控管。
1.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流转登记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国、地税机关办理税款清算,工商部门凭税务机关的清算证明,方可为纳税人办理股权流转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国税、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工商部门凭税务部门的注销手续,方可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2.民政部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民政部门凭税务部门的注销手续,方可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3.国土部门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材料,资料齐全,方可予以确权发证。
4.住建部门在为建设方(不含个人)发放房产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税款清算证明,方可发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时,应通知税务机关派员参加。
住建部门在为购买方发放房产证时,必须将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列为必报资料。
5.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应税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财政票据。同时,还要为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税收委托代征手续费,提供保障。
6.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信息、境外人员出入境信息,车船税税收征管等提供协助。
7.人民银行响水支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并督促其他金融部门支持税务部门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8.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9.残联为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10.各机关、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明确相关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1.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思想重视,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对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代征代扣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人员。
3.各镇区聘用的协护税人员报酬各镇区财政负责解决。
4.对举报各类纳税人偷、逃、骗税行为的检举人,经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5.扣缴义务人、受托人不缴或少缴已代征代扣税款,或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6.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综合治税的协护税人员及其他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